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发布日期:2020-12-07 17: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第54号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已经2012年9月28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 署长    柳斌杰

商  务  部   部长    陈德铭

2012年12月12日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现就《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印刷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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