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版权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5-09 09:32

进一步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助力东莞文化强市建设,服务东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版权保护典型案例。以下为其中一部分。

未经文创公司同意,代工厂发布公仔图片与视频被起诉

原告某某玛特公司是国内知名文创公司,生产销售自主IP盲盒公仔。某宏塑胶公司是一家从事代工生产注塑手办、搪胶玩偶、塑胶公仔等产品的工厂,与某某玛特公司没有合作关系。某宏塑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店和抖音号发布某某玛特公司的盲盒公仔图片与视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利用原告知名度,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遂起诉至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玛特公司的涉案85款公仔玩偶美术作品体现艺术美感和独创性,办理了作品登记证书,并制作成玩偶盲盒产品多渠道发布和销售,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某宏塑胶公司有条件接触到该玩偶作品。被告某宏塑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店和抖音号发布某某玛特公司的盲盒公仔图片与视频,侵害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已经删除涉案网站和抖音号的图片及视频,故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介绍,本案是涉及潮玩加工企业的版权侵权典型案例。被告某宏塑胶公司虽未实际生产、销售侵权原告著作权的盲盒公仔产品,但擅自将原告作品以图片、视频的形式传播到网上,构成侵犯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东莞是潮玩制造产业集中地,该案对提高潮玩加工行业版权意识,坚持正版化健康发展具有启示意义。同时,提醒广大商家在广告展示活动中使用他人作品形象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注意避免侵权风险。

侵犯作者享有的复制权,一电视台被判赔7.5万元

原告李某鸣在其微博账号“某一行摄”上发表了原创视听作品《遇见云端》夏季版,获得上千次转发。被告某省电视台某频道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罗天下》《新闻眼》等栏目中播放,并将上述节目内容上传至被告网站,供网站用户浏览。该节目视频被央视网、人民网、好看视频、苏州网络电视台等网络平台转载。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原告著作权,遂起诉至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作品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摄影对象、摄影手法以及主体内容的表达上具有独创性。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制作的电视节目中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被告将使用涉案作品的电视节目上传至其网络平台,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在涉案电视栏目中通过添加字幕或主持人口头说明等方式披露涉案作品的作者姓名,不构成侵犯原告署名权。且被告并非以转移涉案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原件或复制件,也未对涉案作品内容进行篡改或改编,因此,不构成侵犯原告发行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改编权。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停止侵权行为,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000元。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介绍,该案是发生在电视媒体行业的版权侵权典型案例。新媒体时代,各种资讯层出不穷,为吸引大众眼球,抓住流量,不乏有媒体使用他人作品编辑制作成新作品进行传播。本案被告在明知作者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既不联络也不付费,自行在其制作的电视栏目中使用他人视听作品,并发布到网上进行传播,虽然使用时说明了作者来源,但仍未经作者授权许可,该行为仍构成侵犯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案提醒广大媒体从业者,在转载、引用或制作的内容产品上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与版权人协商取得许可,互联网上没有免费的“共享午餐”,不得擅自进行商业性使用。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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