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版权条例》出台:聚焦版权治理 强化制度供给 为建设版权强省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发布日期:2022-11-02 10:52

  9月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版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分为总则、版权创造与运用、版权保护、版权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40条。条例立意高远、体系完整、内容充实、特色鲜明。

坚持正确导向,聚焦版权治理开展立法探索
 

制定条例关系版权产业和事业高质量发展,关系权利人的切身利益,涉及复杂众多的利益主体,多方高度关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立法导向。

广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系列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导,站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等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高度,以促进版权产业发展、推动版权强省建设为目标,总结实践经验,开展立法探索。条例较好体现了强化全链条保护、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等重要论述精神;体现了促进版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的要求;体现了版权工作“守正创新、全面保护、质量优先、开放合作、统筹协调”的原则。

进入新时代,面对新要求,广东省版权工作在制度层面上仍然存在体制机制不顺、制度供给不足等问题,影响版权的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已成为制约版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的障碍。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工作短板,需要不断完善版权法律制度,弥补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的不足。从落实中央部署、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市场经济、应对两大变局、总结实践经验、回应各方关切等层面,不断夯实新时代提高版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制度基础,以更大的力度推进制度创新,加快形成更加适应时代需要的版权治理制度体系。

如今,版权产业已成为广东省的重要支柱产业,2020年全省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9735.10亿元人民币,占全省GDP的8.79%;2021年,全省软件业务收入完成15692亿元,占全国软件业务总收入的16.52%;游戏收入完成2322.7亿元,占全国营收的78.7%;动漫产值超过600亿元,约占全国的1/3。版权已成为引领广东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建设版权强省具有雄厚的产业基础和有利条件。制定一部立足广东实际、符合广东特点、能有效应对新技术对版权管理提出的挑战、体现广东对版权产业做大做强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扶持、妥善平衡相关主体权利与义务,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合法性的地方性法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强化制度供给,聚焦版权工作全链条进行布局谋篇
 

条例围绕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五大关键词展开,聚焦版权工作全链条制度体系谋篇布局,从体制机制上破题、从强化治理上创新、从推动发展上发力,着力打通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着力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加大制度供给力度,有效应对版权工作新挑战。
 

(一)强化创新创造制度供给,促进版权有效运用

 条例抓住创新创造和转化运用这两个关键,设计版权创造和运用相关制度。要求建立激励创造、协同创新与产业融合、湾区产业合作、国际合作等机制;统筹示范创建,构建产业集群;推动新领域新业态发展;促进版权交易和版权成果转化;开展版权产业统计和研究等制度规范。对版权成果的创新性发展、创造性运用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一是多维度支持创新创造。总结提炼“广东省最具价值版权作品”评选表彰的成功经验,对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进行制度设计。条例第七条规定对重大版权成果给予奖励;第八条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激励作品创作,推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文化传承与发展等领域作品的创作和转化;第九条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版权创造体系,推动版权成果的转化与运用,促进融合发展。

 二是全方位促进成果转化运用。版权资源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价值。为促进创新要素有序流动、高效配置,推动版权成果转化运用,条例作了系统规定:第十三条对产业集群进行规定,要求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版权产业集群建设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第十五条对版权交易进行制度设计,要求省版权主管部门要促进版权依法流转;第十六条对成果转化的支持政策作了多层次的细化规定;第十七条突出了对中小微企业版权创造运用的支持。

 三是大力度推动新业态发展。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应当紧跟时代要求,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为积极支持版权新业态发展,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创新要素集聚,促进版权领域新业态发展;同时,支持和鼓励采取多种方式促进数字出版、广播影视、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领域的版权产业发展。

 

(二)强化严格保护制度供给,筑牢版权保护屏障

 条例聚焦重点作品、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强化全链条版权保护。要求建立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重点监管和预警制度、投诉举报处理、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版权侵权典型案例发布等制度。将严格保护作为版权工作的主基调,把新业态版权、网络版权保护作为主战场,突出保护重点,加强源头保护,增强保护实效,提升保护水平。

 一是建立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制度。加强事前预防,针对重点领域进行有效监测管理,是对版权进行有效保护的关键举措。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第二十条明确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制度,建立重点关注市场名录,加强对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等重点领域的监测管理,及时组织查处版权侵权行为。

 二是加强新业态版权保护。针对新业态版权侵权行为复杂多发且亟须保护的现状,条例对完善新业态版权保护制度也作了规范: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新业态版权保护,加强版权治理新问题的研究与监管,完善体育赛事、综艺节目、网络视听、电商平台等领域的新业态版权保护制度。

 三是压实网络平台版权保护责任。网络平台版权保护是新时期版权保护的关键领域。为推动网络平台积极履行保护责任,条例第二十二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保护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

 四是严惩重复侵权。《著作权法》对版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已经有系统规范,条例对相关法律责任没有再作重复规定,而是立足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重点对重复侵权行为予以严惩,条例第三十八条对重复侵权行为的从重处罚进行了规定。

 

(三)强化管理服务制度供给,优化版权发展环境

  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条例对创新监管方式、软件正版化监管、进出口风险管理、作品登记与存证、版权鉴定和价值评估、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行业自律、人才和队伍建设等均作了规定,这些制度对推动广东省版权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作用。

 一是创新版权监管方式。为主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充分发挥行政监管效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监管创新进行规定,要求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健全版权监管工作平台,在作品登记、监测预警、宣传培训等方面创新版权监管方式,提高版权管理和服务能力;第二十七条对软件正版化监管进行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软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软件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

二是规范作品登记制度。作品登记证书是作品权利归属和权利来源是否合法的有效证据,对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版权运用、保障交易安全作用明显。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作品登记与存证进行规定。为鼓励权利人进行作品登记,专门规定地级以上市可以通过补助、补贴等方式减免作品登记费用。鼓励社会力量提供作品存证服务。此外,为方便权利人进行作品登记,条例第三十条对作品登记具体流程作了详细规定。

  三是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为打通版权社会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条例第三十三条对版权社会服务的机构和职能作了规定,明确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要引导和规范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其在政策研究、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纠纷调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第三十五条对专家队伍建设提出要求。

彰显地方特色,聚焦版权工作实践总结成功经验
 

   版权制度是激励创新、促进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条例改变传统立法思路,以“版权”命名,创新制度框架,吸收提炼广东版权工作成功经验,相比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立法有较大突破和拓展,是推进版权治理创新的有益探索,具有鲜明的广东特色。

  (一)理顺版权工作体制机制

   为理顺版权工作体制机制,既发挥好政府保障作用,又能推动部门间形成工作合力,条例作了针对性规定。要求建立版权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明确版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设立考核评价、奖励和宣传教育制度。一是明确政府职责。条例第三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版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版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版权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二是压实部门责任。条例第四条对包括版权主管部门在内的各职能部门在版权工作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版权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版权相关工作。三是完善考评机制。为发挥考核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压实主体责任,条例第五条对考核评价进行规定,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版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以及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组织开展版权考核评价工作。条例第七条对奖励进行规定。四是落实宣传教育责任。全面提升企业、公众和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凝聚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社会共识,离不开宣传和教育。条例第六条对加强宣传教育提出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责任。

 (二)直面版权工作热点问题

  工作实践中,鉴定难、认定难、转化难、维权难等问题严重影响版权创造运用和版权保护的效能,条例为解决当前版权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实际问题进行立法探索。一是设计版权鉴定和价值评估制度。版权鉴定和版权价值评估是促进版权有效流转,实现版权价值的关键环节。条例第三十一条对版权鉴定和价值评估进行明确规定,要求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构建设并推动建立版权鉴定技术标准和版权价值评估标准。二是加强版权金融服务。版权金融是实现版权成果转化、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的重要推手。条例第三十二条对其进行了创新性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版权金融服务市场。此外,还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版权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三是加强新技术在版权保护中的应用。在侵权盗版行为网络化、高技术化的特征愈加明显的新形势下,应用新技术保护版权是必然选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运用;第二十三条规定鼓励采用电子存证技术获取、固定版权保护相关证据。

  (三)突显广东地方特色

   广东毗邻港澳,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实力雄厚,是我国的版权大省、外贸大省、文化强省和制造业强省之一,在促进版权运用、推动版权产业发展、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维护国家版权核心利益等方面有重大责任,条例对此进行了体现。

    一是加强区域合作与国际合作。为推动版权走出去,条例第十条对湾区产业合作设计制度规范,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版权产业合作,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重点行业进行版权合作,促进版权产业协同发展;第十一条对加强版权产业国际交流合作提出要求,要求推动国际交流合作,提升版权产业国际运营能力。

  二是统筹示范创建。条例系统总结广东省实施“版权兴业工程”的经验做法,第十二条对示范创建进行规范,要求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示范创建工作。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开展省级版权兴业示范基地评定。

  三是建立展会版权授权交易体系。版权授权体系建设是版权实际运用和价值转化的核心环节。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大型展会,促进版权授权交易。

  四是维护国家版权核心利益。维护国家版权核心利益,是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必然要求。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版权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加强对作品引进和出口的监督管理,推动建立版权管理跨部门联动应对机制,维护国家版权核心利益。

  条例开创“版权”地方立法先河,是广东在知识产权地方立法方面的又一创新性重大制度成果。条例的出台,对提升广东的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版权事业和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版权强省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必将为推进版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新的广东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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