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处长孙娜娜:新修《著作权法》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保护制度

发布日期:2021-03-08 10:11

新修《著作权法》将于明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法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围绕完善作品定义和类型、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落实有关国际条约义务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保护制度。
此次修法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第一,根据实践发展需要修改完善有关制度。为了适应新技术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对著作权立法提出的新要求,解决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等问题,修改决定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对作品的定义作了修改,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还对作品的类型作了开放性规定,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二是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规定了因使用费收取标准发生争议的解决程序。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关于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等情况的定期公布义务。三是增加作品登记制度。为更好地固定著作权的权利证据,减少著作权维权过程中的举证负担,同时也为了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增加规定了作品登记制度。四是明确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制度。为了适应实践的发展需求,采用了涵盖范围更为广泛的“视听作品”概念,并对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与其他视听作品各自的著作权归属实行分类规定。五是增加职务表演制度,对演员和演出单位的权利作了规定。六是完善关于广播组织权的规定。增加规定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考虑到广播组织权的行使往往会涉及他人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以上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七是增加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以解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线上线下一体保护的问题。

第二,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强化对著作权的保护。为解决著作权人举证难、索赔难,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等问题,修改决定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于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侵权赔偿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给予赔偿。二是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并规定法定赔偿额的下限为500元。三是明确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并对不提供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四是新修《著作权法》规定,法院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责令禁止进入商业渠道。五是新修《著作权法》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六是增加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七是完善诉前保全制度,规定对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第三,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落实我国近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义务。一是明确出租权的对象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二是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三是在有关合理使用的条款中规定“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将盲人的合理使用扩大到阅读障碍者。四是增加表演者许可他人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五是增加录音制作者广播和机械表演获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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