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苗”工作实践指导用书丨《阳光照亮未来:“护苗”工作手册》付梓上新

发布日期:2023-05-21 09:36

 

《阳光照亮未来:“护苗”工作手册》

中央宣传部反非法反违禁局·编

 

 

主要内容

本书围绕“护苗”工作典型场景编写,着重汇集全国各地的“护苗”实操经验,精选常见“护苗”场景典型案例60多个,详细展示对应场景下的标准“护苗”工作规程、处置要点、法律依据等。同时,较全面地汇编了行政执法、日常监管中常用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通行的工作标准、行业公约。

 

 

 

读者对象

作为“护苗”工作实践指导用书,本书可供包括文化执法、网信、出版、公安、市场监管、“扫黄打非”办等在内的监管执法人员日常使用。即便是首次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借助本书,也可按图索骥,顺利完成工作。同时,本书也可供互联网企业、出版单位、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阅读,作为了解“护苗”监管要求的参考用书。

 


 

 

场景呈现

某校外培训机构开设的培训班在上课时,向每位小学员发放了几本自行编印的辅导图书。该培训班老师说,这些书大家出个工本费就行了,费用从学员们交纳的培训费中以“学习资料费”名义扣除。这些图书和市场上正式出版的教辅图书看上去形式基本一样,封面上除书名外,署名××培训机构编著。该培训机构在前台、展示区陈列摆放了上述图书。该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常向小学员的家长推销这些图书,并在培训机构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微博上进行销售。

 

处置难点

  • 如何认定非法出版行为? 

  • 违法所得和涉案经营额如何计算? 

  • 执法部门该如何调查取证? 

  • 如何进行处罚?

 

案件来源

2020年8月15日,某市文化综合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培训机构销售的培训图书无出版单位、书号、定价等信息,涉嫌销售非法出版物。

 

案件事实

2020年8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某市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对某培训机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无版权页信息图书。现场负责人称其未取得出版方面行政许可,该机构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图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经查,当事人从事教育培训业务,但未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出版、印制涉案出版物。经鉴定,涉案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对外进行销售。2020 年10月,该市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全部非法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查处过程

一、制作、审批《举报投诉处理单》

执法部门立即制作《举报投诉处理单》,经批准后,开展核查。 

二、现场执法检查

执法部门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赶赴该培训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涉案出版物1176本,并对该培训机构负责人进行询问。该培训机构现场未能提供《图书出版许可证》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培训机构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业务。执法人员对涉案图书进行证据保全。

该环节核实重点:机构基本情况、机构有无出版物出版及发行资质、对图书性质初步认定、初步锁定非法发行行为、对涉嫌违法行为现场进行证据固定等。

该环节主要措施:对现场图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出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证据保存清单》,做好拍照取证工作等。

三、进一步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围绕违法事实的基本情况、性质、情节,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该培训机构从事教育培训业务,但未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涉案出版物由培训机构教学部人员查找相关内容进行整合汇编并组稿、编辑,其他员工进行校对和排版设计,终审后联系外省市的印刷厂进行印刷。为增加收入,该培训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等网络平台账号对外销售涉案出版物。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相关单据,确定该机构共编印涉案出版物10种,共计2120本。其中,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成交14本,销售金额计 494.8元,扣除运输及印刷成本,该机构从中获利364.8元;以印刷成本价(即印刷费的价格)供学员自用930本,销售金额计2202元,该机构未从中直接获利;剩余1176本被执法部门查扣。

该环节核实重点:

1. 认定涉案图书性质。结合图书编印目的、内容、式样、定价等要素,由出版物鉴定机构出具非法出版物鉴定报告。经鉴定,涉案出版物系该培训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出版的非法出版物。

2. 认定非法发行行为。通过对当事人及工作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核验机构营业执照等资质、调取图书发行单据(包括订单、网络销售数据、结算单等)等物证,对涉案图书的编辑、发行等情况进行证据固定。

3. 认定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该培训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14本,以印刷成本价供学员自用930本,已发行出版物累计944本,经营额计2696.8元(494.8元+2202元);已发行出版物平均单价为2.86元(2696.8元÷944本),乘以未发行出版物的册数1176本,故未发行出版物经营额应为3363.36元。综上,认定违法经营额为6060.16元(2696.8元+3363.36元)。已发行出版物中,供学员自用的930本系以印刷成本价收取费用,该机构未从中直接获利,该部分视为无违法所得;对外销售的14本的违法所得认定为364.8元。综上,认定违法所得为364.8元。

四、作出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12日,执法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10月20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10月23日,执法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非法出版物1176本、没收违法所得364.8元、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环节包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案件集体讨论,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处罚决定作出、送达等流程。同时关注案件后续可能出现的复议、诉讼风险。

 

合规要点

本案是一起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件。

一、法律适用适当

该培训机构对涉案出版物进行组稿、编辑、校对、排版和审核,并委托印刷厂进行印刷的行为应认定为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该培训机构通过收取资料费的方式给学员提供涉案出版物,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对外销售涉案出版物的行为,应认定为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该培训机构在未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涉案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涉案图书为非法出版物,该培训机构进行非法出版物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处罚程序合法

《举报投诉处理单》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保存清单》、取证照片等证明现场检查、涉案物品的情况;营业执照、许可资质等信息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出版物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证明涉案出版物的性质;负责人、编辑等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编辑组稿、印刷销售等情况;销售、印刷及经营状况等单据证明当事人经营状况。

三、关于一事不再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执法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处罚。

当事人擅自从事涉案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违法经营额与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一致,据此,执法部门仅给予一个罚款处罚,即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 《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 《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非法出版物单价数额的意见》 

  • 《新闻出版署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

 

案件启示

本案是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出版教辅图书,并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向学员、社会发行图书的典型案件。这一行为的查处,一方面减少了该类出版物对广大青少年文化权益可能造成的危害;另一方面对当前校外培训市场教辅书籍的编辑、出版、发行、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家长应对培训机构使用的相关教材教辅资料予以关注,发现有关非法出版物时,应及时积极向文化执法、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反映情况;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教材教辅审核责任,通过申请书号出版、购置正规教辅等方式,提供正规出版物;文化执法、市场监管、教育等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巡查力度,宣传《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增强校外培训机构的正版意识。

 

该典型场景案例由毕树连、种道洋、沈建新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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