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著作权行政保护与行政执法

发布日期:2017-05-09 14:50

内容摘要:我国著作权保护采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直接行政执法职能具有中国特色,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职能产生在20世纪80年代,由于当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之初,有关知识产权的司法体制尚未建立 ,面临着较为繁重的知识产权执法和争议纠纷处理任务,行政管理机关承担起行政执法的重任,既是必要的,也是现实的选择 。著作权行政保护的范围主要是有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损害了权利人利益的同时,还损害了或者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行政保护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行政处罚、行政查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我国著作权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也有一些特殊问题,如举报、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行政复议申请人及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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